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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学督导团章程(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对本科教学质量实施全方位、全过程、多层次的监控,学校决定成立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学督导团,并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团是在学校行政领导下,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建设和管理,配合教务处、各学院(部)开展教学督导工作,代表学校对全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调研、评估、指导。保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教学督导团应紧紧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做好工作,为学校领导及教学职能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教学督导团由离退休及部分现职副高级职称以上教师组成,学校应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求,充分考虑学科专业、职称结构,适时、合理配置督导团成员结构。

教学督导团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自愿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多做贡献;

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深入实际,敢说真话;

4.身体状况良好,有充足工作时间保证,男性成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女性成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五条  教学督导团设团长1名,成员若干名,由学校聘任,每届聘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五届。

第六条 各学院(部)应相应设立院(部)、系(教研室)二级教学督导组织,以加强本学院(部)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七条 学院(部)级教学督导组织成员由离退休或现职副高级职称以上教师组成,由学院(部)聘任,系(教研室)教学督导组织由学院(部)自行组建及管理。

第八条 学院(部)级教学督导组织工作章程、工作内容可参照校教学督导团章程并结合各学院(部)自身学科特点制定,应具备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注重实效。

第九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及教学督导团负责对学院(部)级教学督导组织的工作开展情况实施不定期检查并提供必要指导。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要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学校党政有关教育教学的决议、决定与精神;

2.参加教学巡视、听课、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活动,及时听取、收集、总结教学情况;

3.参加由各教学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教学检查、专项检查、考核、评审等工作;

4.参加学校重大教学问...